案情:石某与宇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了摊位承租合同,根据该合同,
石某每年向宇宏市场缴纳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0万元。在合同履行
的第3年里,由于旧城拆迁改造、其他商品批发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原
因,宇宏市场的客流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致使石某等商户的营
业额不断减少。为此,石某在合同履行期的第四年,向宇宏市场单方
面提出减少租金、管理费的要求。在与宇宏市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石某有意减少了缴纳给市场的年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独任审理。一审判决石某败
诉,应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
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由
利害关系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
立,决定再审,并改由葛某、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正确?
(2)二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否决定再审?
(4)石某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如果其申请超出法定期
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合议庭,也
可以是独任庭。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
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
议的金额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
审理的可能性。
(2)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
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申请后决定再审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案件
的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上述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4)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
审。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
当在查明情况后通知驳回其申请。
(5)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案情---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东方钢管厂在济南市某区订
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双方并且约定,
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江城县法院或济南市某区法院管辖”。合同履
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钢管厂所供钢管质量不合格,请求追究
其民事责任。
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答:(1)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济南市某区法院和临山县法院。
(2)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协议无效,本案应依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分)。本案合
同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被告住所地为临山县。故此,济南市某
区或临山区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案情---程某死后留有房屋一栋。范某称此房屋是他与程荣共
有,要求分得他所有的一半产权。程某的儿子不同意。范某连诉至法
院,法院认为房产证只有程某一人的名字,便判决驳回范荣的请求。
花某不服,上诉工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后来
范某多次申诉说:“我与好友程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修建此房,因
我长期在外,所以办房产证时就只写程某一人的名字。现在程某已死,
法院把房屋判给程某的儿子是不对的,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改判。”
中级法院原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克某反映
的情况属实。便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
裁定撤销原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对该案进行了重
新审理,认为原一审法院对所争议房屋是否是程某与范某共建的事实
尚未查清。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问:本案在程序上出现了什么错误?并请说明理由。
答:(1)由中级法院原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将案件提交给审判
委员会讨论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
当由本院院长将被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审判委员会撤销原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
判委员会作出再审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不
能直接撤销原判决。
(3)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因此,
应当有中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而不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案情---张女士的户籍所在地为某市桥东区,于2005年与
本市桥西区胡某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2007年8月,胡某受单
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
一次。200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
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到桥
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某到庭,但胡某
以其已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
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进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问: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为什
么?
答:(1)本诉讼属于离婚诉讼,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应遵循“原
告就被告”原则。桥东区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非被告所
在地法院,因此无管辖权。桥东区法院移送案件给桥西区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
(2)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件移送只允许移送一次。本案中,桥西
区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3)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
权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4、案情----A市某超市与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B市签订运送
货物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B市向A市运输途中,行
至C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
汽车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乙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假设A市某超市与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
院,则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
请说明理由。
(3)假设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途径C市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
C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面包车。现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
个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l)A市某超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市某汽车
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是公路运输合同纠
纷,可由运输站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
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3)向C市某县人民法院或者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起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案情----A市轮胎厂于2003年向本市的利丰汽车修理厂提供
轮胎30000个,但利丰汽车修理厂由于忙于分立之事一直没有把该批
买轮胎款9万元给付轮胎厂。轮胎厂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
决:利丰汽车修理厂败诉,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支付9万元所欠货款。
一审审判时,利丰汽车修理厂口头表示要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即向二
审法院移交了案卷。
一个月后,在第二审程序中,利丰汽车修理厂提出轮胎15000
个有部分是毁坏的,根本就不能使用,要求支付9万元全部货款是不
合理的。而轮胎厂认为自己提供的轮胎均是完好、可以使用的,另外
利丰汽车修理厂还应赔付9万元的延期付款利息。这时,利丰汽车修
理厂分立为天亿汽车修理厂和天龙汽车修理厂,二审人民法院将本案
发回重审。
问题:1、利丰汽车修理厂的上诉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原审原告(轮胎厂)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3、在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利丰汽车修理厂分立的,是否应当
发回重审?为什么?
答案分析:
1、不成立。因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上诉状,视为未提出
上诉。
2、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不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因当事人分立而改
变其承担的权利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21:19: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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