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例法律适用分析

更新时间:2025-12-14 15:38: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浙江ZDH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案情介绍】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对浙江ZDHN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DHN)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立案调查。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

经调查,ZDHN在2003~2005年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通过虚假记载,虚增2003年、2004年“银行存款”856万元和2049

万元;虚增2003年、2004年“短期投资”账面原值分别为360万元和277万

元;隐瞒对外连带责任担保七笔,涉及金额合计42683万元;涉诉事项五笔,

涉及金额合计32000万元。对ZDHN第一大股东珠海经济特区RX投资有限公

司(现已改名深圳市RF控股有限公司并迁址深圳,以下简称珠海RX)和第二

大股东海南HG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HG)股权被冻结

事项,ZDHN未进行及时披露。

了枟证券法枠(1999)第177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及董事纪某某等。

ZDHN上述虚假行为的责任人为ZDHN董事长薛某某、董事兼总裁邓某某

ZDHN上述行为违反了枟证券法枠(1999)第59~62条的相关规定,构成

【背景】

一、ZDHN公司

东为ZD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D企业集团)。2003年2月,ZD

ZDHN是1999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原控股股

企业集团与西安FT集团下属海南HG及珠海RX签订枟股权转让协议枠。2003

年6月20日,ZD企业集团将ZDHN托管给上述两家企业管理。2004年3月正

式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并公告。ZDHN的实际控制人为邱某某。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开发,计算机软件、单晶硅制品及自动化设备仪表

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与服务。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邱某某及原高管人员违法

违规挪用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提供违规连带担保,导致上市

公司形成巨额担保债务而无法清偿。浙江ZDYZ集团有限公司成为ZDHN的实

际控制人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原来单一的半导体节能材料拓展为节能减排和

轨道交通业务方向的大机电产业。

二、相关责任人

薛某某,时任ZDHN董事长、董事。

纪某,时任ZDHN董事。

邓某某,时任ZDHN董事、总裁、副总裁。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卞某某,时任ZDHN董事。

吴某,时任ZDHN董事长、董事。

萧某某,时任ZDHN独立董事。

丁某某,时任ZDHN独立董事。

赖某某,时任ZDHN董事会秘书。

沈某甲,时任ZDHN副董事长、董事。

沈某乙,时任ZDHN董事。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一、ZDHN违法违规事实

披露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的披露,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一个重要表

现形式。ZDHN在2003~2005年通过虚假信息披露以及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

隐藏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事实。

(一)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期报告中对银行存款和短期投资

进行虚假记载

(1)ZDHN2003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03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

(指合并数,下同)为2656万元,经调查,ZDHN实际银行存款为1800万元,

与公告数据相差856万元;ZDHN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

2679万元,经调查,实际银行存款为630万元,与公告数据相差2049万元。

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是ZDHN在招商银行上海市大木桥支行(以下简称大

木桥支行)和中国银行廊坊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实不符,具体情况为:

第一,ZDHN于2003年8月在大木桥支行开立银行账户,共计存入了

1畅85亿元资金,2003年9月~2004年4月,上述存款均被公司实际控制人划

转至上海AZ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Z教育)、上海FH进出口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FH公司)等其控制的六家关联公司并占用。为隐瞒事

实,中国FT集团上海分公司以伪造的银行对账单、银行传票等交给ZDHN

入账。

第二,ZDHN于2003年12月在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存入1350万元,为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ZYGD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04

年1月因承担连带责任而被银行直接划转。为隐瞒事实,ZDHN实际控制人授

意下属以伪造的银行单据等交给公司入账。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

(2)ZDHN在2003年度报告中披露,ZDHN2003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

账面原值为361万元,经调查,实际金额为6畅5元,与公告数据相差约361万

元;ZDHN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短期投资账面原值为277万元,实际为

855元,与公司公告数据相差约277万元。

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是由于公司在N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

营业部(以下简称NF证券武汉台北路营业部)1960万元的国债投资和四川

符,具体情况为:

JR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JR租赁)1700万元的委托投资账实不

第一,2003年6月30日,ZDHN汇入NF证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1960万元国债投资资金,其中的1845万元于当日经国债回购后被汇划至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AZ教育,另有55万元汇划至武汉QK商贸有限公司。

为隐瞒真相,在公司被立案稽查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下属以伪造的财务凭

证等交给公司入账。

第二,2003年12月,ZDHN汇入四川JR租赁的1700万元委托投资款

项,于2003年12月23日被汇划至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上海YC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为隐瞒真相,在公司被立案稽查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下属以伪造

的财务凭证等交给公司入账。

(二)在2004年年报、中期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

漏,对多项重大担保及涉诉事项未予披露,且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

义务

(1)2004年5月31日,ZDHN为ZYFT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

行廊坊分行8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银行借款期限

为2004年5月31日~2005年4月30日,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即2005年4月30日~2007年4月30日。由于主债务人未履行

偿债义务,2004年12月6日,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标的金额为8200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

10~15日先后冻结了ZDHN持有的浙江ZDW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DWX)的股权、ZDHN子公司杭州HN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HN)

的股权等资产。

(2)2004年6月18日,ZDHN为武汉MS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3000万元

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所担保的银行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8日~2005年6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月30日,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即2005年6月30日~2007年

6月30日。

(3)2004年4~9月,ZDHN为南京ZDHN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南京分行3500万元、中国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4850万元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

3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分别为2004年10月29

日~2006年10月29日、2004年12月6日~2006年12月6日和2005年3月3

日~2007年3月3日。由于主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向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裁

决,并于2004年11月先后冻结了ZDHN持有的ZDWX、杭州HN等子公司的

股权等资产。

(4)ZDHN原大股东ZD企业集团因珠海RX和海南HG未按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的50%,于2004年10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珠海RX、海

南HG、福建SN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SN)、中油LC(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FT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余款。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民事调解,但上述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ZDHN及控股子公司杭州HN于2005年2

月1日为上述公司对ZD企业集团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1畅46亿

元。2005年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ZDHN持有的杭州HN、杭

州HX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电子)等公司的股权、房产等资产。

(5)2005年1月7日,ZDHN为已经发生诉讼纠纷的福建SN向光大银行

武汉分行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金额5700万元。由于福建SN未

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4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ZDHN持有杭

州HN、HX电子的股权等资产。

上述重大担保和涉诉事项,ZDHN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

2004年年报、中期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对第一、

二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限制情况未予披露,且未按规定履行临时

公告义务

经调查,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RX持有的2560万股股权中的780万股于

2004年4月2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另外1780万股分别

于2004年5月20日和12月16日被深圳市KM实业有限公司质押冻结和被深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第二大股东海南HG持有的公司2160万股权,

分别于2004年5月26日和11月23日被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质押冻结和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另外,第一大股东存在变更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的情况。对于上述情况,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并在相关年度定

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二、违法违规成因分析

探究ZDHN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畅掩盖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

供担保等违法违规事实

由于实际控制人的融资渠道有限,随着自身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

大,在自身积累和间接融资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便成为

其“提款机”。在中国证监会对大股东违法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保持高

压监管态势的情形下,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就通过各种手段来隐瞒占资的

事实。

本案中,ZDHN的实际控制人在安排海南HG与珠海RX受让ZD企业集

团之初,就不是以做大做强企业为目的,而是旨在通过ZDHN这一上市公司的

身份,为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市场上“圈钱”提供便利。比如,由ZDHN为关联

方提供现金质押担保,待关联方不能履行债务之时,银行将被质押的现金划走,

实际上是以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实际控制人占用ZDHN公司

资金的违法目的。同时,由于ZDHN实际控制人控制了包括ZDHN在内的三

家上市公司,其通过三家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周转、互相担保,来应付缺口,

粉饰业绩。

2畅为获取信贷资金或商业信用以及提高公司高级管理者的个人政

绩和社会声望等

本案中,ZDHN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RX持有的公司2560万股权,以及

第二大股东海南HG持有的公司2160万股权均已在2004年被司法冻结,但是ZDHN没有依法披露大股东股权被限制,以及大量的担保情况,主要是为了避

免影响大股东的声誉,影响公司的信贷融资能力。

3畅ZDHN治理情况不健全

其一,公司第一、二大股东所持股权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畅44%,公司被

实际控制人操控的情况比较突出。而ZDHN监事、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监督制约作用,除参加董事会外,并不关心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对

案件的实际情况均表示不完全知情。这样在客观上就为实际控制人随意占用公

司资金打开了方便之门。其二,公司的会议制度混乱,存在先作出决策,再补

签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先议后签”情况。

三、违法违规后果分析

1畅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虚假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公开”理念的背离,损害公众投资者的知情

权。投资者依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投资决策,虚假的信息披露会损害投

资者的利益,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社会,破坏以信息为基础的市场投资决

策机制。ZDHN没有如实披露大股东股权被限制,以及大量的担保情况等,粉

饰业绩,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2畅增加证券市场风险,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序,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的诚信要求度很高,而ZDHN的主要高级

管理人员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诚信。

ZDHN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作出虚假陈述,必然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

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

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

之一,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

正”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从监管角度来看,信息披

露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信息披露

制度的建立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有充分的依据。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

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

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重中之重。基于以上原因,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枟证券法枠(1999)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两市枟股票上市规则枠均对公司上市

过程中以及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使所有投资者处在一个公平的市场

环境中,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符合四个原则,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

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首要标准,

即信息披露主体向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严禁披露虚假和失实

的信息以误导投资者。但信息披露者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不愿意或者歪曲地披

露真实准确的信息。本案中,ZDHN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欺骗和误导了投资者,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0条“股票或者公司债

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

告……(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第61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

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第62

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三)公司

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的规定,构成了枟证券法枠(1999)第

177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在前述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等提供的违规担保

中,伙同公司董事薛某某、纪某某、邓某某、卞某某在同意提供担保的相关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违背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应尽的职责,应受到相应行政处

罚。王某某为ZD企业集团推荐的独立董事,其在2005年2月致信证监会,反

映公司的违规嫌疑及其履职受限并已经提出辞职的情况。该反映直接启动了证

监会的现场检查及之后的立案稽查。

ZDHN的独立董事丁某某、萧某某、王某某三人中,丁某某、萧某某被公

ZDHN上述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枟证券法枠(1999)第

【定性与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2007年4月24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日,中国证监会依据枟证券法枠(1999)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以“证监罚字

〔2007〕14号”对ZDHN及薛某某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ZDHN处以40万元;

(2)对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

(3)对纪某某、邓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

(4)对卞某某、吴某、萧某某、丁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

(5)对赖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6)对沈某甲、沈某乙给予警告。

(浙江证监局 中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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