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河北省司法厅
冀价经费字[2002]第3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
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
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
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
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
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25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
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
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
收费。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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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按其正式
标准执行。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抄报:国家计委、司法部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临时)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
务费:
争议标
的
收费比例
10000
00元
10001至100000
元5%---4%
元以
下500---10
2
100001
500001
1000001
10000001
5%
二、办理刑事案件
至
至
至
元
500000
1000000
10000000
以
元4%---3%
元3%---2%
元2%---1%
上1%---0.
1、侦察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
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
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
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
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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