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礼建国70周年回顾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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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闲聊怎么不能提现)

2019年第26卷第4期·313·

·法治园地·

献礼建国70周年回顾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

宋奇繁1,王岳2

(1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401331;2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北京100191)

在新中国成立7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

中,在改革开放40年的光辉历程中,党和国家非常

关心人民的健康,不断推进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制

定了各项卫生监督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保障

人民健康,促进医疗服务行为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使卫生事业逐

步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2019年是建国70周年,

作者将建国以来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制定、颁发、

实施等进行梳理总结。

序发展。

二、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经历的四个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标志着我国卫生立

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回顾历史,我国卫生法制

建设大体上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

1949—1956年,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新中国成立

初期,党和国家关心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运用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卫生事业的各项发展,

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探索阶段。第二个时期是

1956—1965年,即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随着国民经

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立法工作

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多项

卫生法规,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多项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使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逐步从行政管理、技术

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第三个时期是1966—

1976年,即“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卫生

法律制度建设处于停滞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受到

了严重破坏,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而且已

有的卫生法规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人民的卫

生事业受到重大损坏。第四个时期是1976年10月

至今,即改革开放时期,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快

速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卫生立法工作重新被

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及制定

我国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及制定依据《宪法》

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

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有关

的卫生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国家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院的授权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有关卫生行政规

章及发布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1]

。我国卫生法

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

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政府与医疗机构

关系、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政府与从业人员的

关系、政府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关系,即调整卫生行

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来维护国家

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

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地有

[收稿日期]2019-08-01

作者简介:宋奇繁(1989~),女,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方向为医患关系、卫生政策研究。

通讯作者:王岳wangyues@。

·314·

三、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初,医药卫生事业处于百废待兴

时期,卫生服务能力低下,医疗条件简陋,缺乏专业

技术人员。为巩固新生的红政权,提高人民的健

康水平,政务院(后改为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一系

列的卫生行政法规。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其中的许多原则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得到

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在我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

义。1950年4月21日和10月12日,卫生部分别发

布《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关于种痘暂

行办法》。1950年12月31日,卫生部颁布《交通检

疫暂行办法》。1951年2月26日,中央政府政务院

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公布

令》。1951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医院诊所管理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1952年10月4日,卫生

部发布《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暂行办

法》。1953年5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药品检验

和食品检验工作问题的指示》,1954年9月20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众卫生事业,并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

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1955年7月5日,卫生

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传染病管理办法》

[2]

。这一

阶段,由中央政府政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

生法规有46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比较具体,主

要包括卫生检疫、职业病防治、医院管理、初级卫生

保健、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等方面,是我国社会主

义卫生立法的良好开端,也为今后的卫生立法奠定

了基础。

四、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957年12月,第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令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卫生法律,在我国卫生法制史

上占有重要地位。1958年5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卫生工作规则四十二条(草案)》,对卫生工作的各

个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1959年7月16日,卫生部

发布《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药品检验所是执行

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专业机构。药品

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把

好药品质量关。1964年6月15日,卫生部发布《医

院药剂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1964年8月15

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试行草

案)》,对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机构设置、内部组织及

工作方法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65年8月17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等制定的《食品卫生管

理试行条例》

[2]

五、“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爱国卫生运动与我国

其他各方面的事业一样,受到了“左”倾思想的严重

干扰,党和各级政府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被严重

削弱,许多地方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相当长的

时期内形同虚设或无形解散,其直接后果是制度缺

失和法律虚无现象成为一种意外的“正常”。这一

时期“夺权”成为一些人趋之若鹜的行动,1967年1

月17日卫生部被造反众组织夺权,卫生法制建设

处于停滞阶段。但由于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众

对“左”倾错误的抵制,爱国卫生运动仍在持续发

展。从6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逐渐形成了以“两

管”、“五改”为中心的新模式,即管理饮水、管理粪

便、改良厨房、改良水井、改良厕所、改良畜圈、改良

卫生环境

[3]

六、改革开放时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

代医药和传统医药,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生态环

境,防治污染,鼓励兴建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

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为新时期卫生

2019年第26卷第4期

立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立法依据,使我国

卫生法制建设初步形成并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大

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1992年)——适应改革开放,

逐步恢复和建设卫生法制相关制度

[4]

。1979年2月1

日,卫生部颁发《生物制品新制品管理办法》。2月23

日,卫生部发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

行)》,对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

定。7月16日,卫生部发布《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8

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

条例》。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2月6日,卫生部和教育部

联合颁布《中小学生卫生暂行规定(草案)》。12月15

日,卫生部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12

月30日,卫生部颁发《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

案)》。1980年6月18日,卫生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

病监测试行办法》。1980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请示报

告》。1981年3月18日,卫生部发布《医院经济管理暂

行办法》。1981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卫生标准管

理办法》。1982年1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全国医院工

作条例》

[5]

。2月2日,卫生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政法》。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

发出《麻醉药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月19

日,卫生部发布《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5

月20日,卫生部颁发《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

管理的规定(试行)》。6月9日,卫生部发布《开展整顿

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1983年12月15

日,卫生部发布《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

行)》。1984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家庭病床暂行

工作条例》。1985年7月1日,卫生部发布《新药审批

办法》。9月25日,卫生部发布《新生物制品审批办

法》。1986年5月30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

工会、全国妇联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草案)》。12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年1月14日,卫生部颁发《药

·315·

品监督员工作条例》。1987年8月17日,卫生部颁发

《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1987年8

月18日,卫生部颁发《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8日,卫生部下达《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

规定》。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野生药材资

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8年1月14

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

法》。1988年3月17日,卫生部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1988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1月1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师、士

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国

务院批准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4月18

日,卫生部发布《医政监督员章程(草案)》。1990年9

月3日,卫生部颁发《医药卫生技术贸易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1990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进口药品管

理办法》。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1991年5月

15

199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9月12日,卫生部公布实施《结核病防治管理

正式施行。

办法》。1991年12月7日卫生部正式发布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2年4月9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

管理办法(试行)》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检

查细则(试行)》。1992年12月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

施细则》。

第二个阶段(1993—2002年)——中国卫生法

制的形成阶段。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建立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执法规范,提高卫

生立法质量

[4]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149号令

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16·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

日起施行

[6]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2005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

2015

55

9月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12月27日修订。

1日起施行[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

日国务院第

,自2002年

第三个阶段(2003年至今)——卫生法制不断

完善发展阶段

[4]

。2003年4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

,自2003年10月1

日起施行。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

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2003年5月

9日发布并实施。2003年6月4日国务院通过《医

疗废物管理条例》,自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

施。2003年8月5日由国务院发布《乡村医生从业

管理条例(全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

《中华人民

,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

施,2013年6月29日修订。2004年11月5日国务

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2日发布并实

施。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

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1981年

的决定。2007

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施

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

行。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2015

2009年

7

10

20

1

日,

日实

国务院颁布实施

施,2018年12

《中华人民共和

月29日修正。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4

月24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4年3月7日,国务院发

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

施行。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疫苗

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7日,国务院发

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17年7月1

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5月8

日起实施。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医疗纠

纷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

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

七、结束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励精图治,全国人

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多件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

了多件部门规章,现行有效卫生标准1000余项,

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

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以公共卫生、医疗服务、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和医疗保障等法律制度组成的

卫生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保障。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周年,70年来,中国特社会主义卫生法制取

得了历史性成就,绘制了健康中国的壮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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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卫生立法体制[J].中国卫生法制,19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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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6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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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同,左芙蓉.中国卫生政策法规历史、类型、特征与卫生治

理模式战略转型[J].东岳论丛,2011,32(10):32-38.

20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法规发〔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

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卫生健康标准

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6日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

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

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

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

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

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

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

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

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需要在

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

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

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

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

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

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

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

制定等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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