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6卷第4期·313·
·法治园地·
献礼建国70周年回顾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
宋奇繁1,王岳2
(1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401331;2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北京100191)
在新中国成立7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
中,在改革开放40年的光辉历程中,党和国家非常
关心人民的健康,不断推进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制
定了各项卫生监督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保障
人民健康,促进医疗服务行为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使卫生事业逐
步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2019年是建国70周年,
作者将建国以来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制定、颁发、
实施等进行梳理总结。
序发展。
二、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经历的四个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标志着我国卫生立
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回顾历史,我国卫生法制
建设大体上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
1949—1956年,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新中国成立
初期,党和国家关心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运用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卫生事业的各项发展,
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探索阶段。第二个时期是
1956—1965年,即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随着国民经
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立法工作
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多项
卫生法规,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多项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使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逐步从行政管理、技术
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第三个时期是1966—
1976年,即“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卫生
法律制度建设处于停滞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受到
了严重破坏,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而且已
有的卫生法规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人民的卫
生事业受到重大损坏。第四个时期是1976年10月
至今,即改革开放时期,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快
速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卫生立法工作重新被
提上议事日程。
一、我国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及制定
我国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及制定依据《宪法》
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
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有关
的卫生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国家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院的授权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有关卫生行政规
章及发布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1]
。我国卫生法
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
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政府与医疗机构
关系、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政府与从业人员的
关系、政府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关系,即调整卫生行
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来维护国家
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
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地有
[收稿日期]2019-08-01
作者简介:宋奇繁(1989~),女,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研究方向为医患关系、卫生政策研究。
通讯作者:王岳wangy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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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初,医药卫生事业处于百废待兴
时期,卫生服务能力低下,医疗条件简陋,缺乏专业
技术人员。为巩固新生的红政权,提高人民的健
康水平,政务院(后改为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一系
列的卫生行政法规。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其中的许多原则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得到
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在我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
义。1950年4月21日和10月12日,卫生部分别发
布《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关于种痘暂
行办法》。1950年12月31日,卫生部颁布《交通检
疫暂行办法》。1951年2月26日,中央政府政务院
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公布
令》。1951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医院诊所管理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1952年10月4日,卫生
部发布《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暂行办
法》。1953年5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药品检验
和食品检验工作问题的指示》,1954年9月20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众卫生事业,并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
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1955年7月5日,卫生
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传染病管理办法》
[2]
。这一
阶段,由中央政府政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
生法规有46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比较具体,主
要包括卫生检疫、职业病防治、医院管理、初级卫生
保健、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等方面,是我国社会主
义卫生立法的良好开端,也为今后的卫生立法奠定
了基础。
四、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957年12月,第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令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卫生法律,在我国卫生法制史
上占有重要地位。1958年5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卫生工作规则四十二条(草案)》,对卫生工作的各
个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1959年7月16日,卫生部
发布《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药品检验所是执行
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专业机构。药品
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把
好药品质量关。1964年6月15日,卫生部发布《医
院药剂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1964年8月15
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试行草
案)》,对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机构设置、内部组织及
工作方法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65年8月17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等制定的《食品卫生管
理试行条例》
[2]
。
五、“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卫生法制建设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爱国卫生运动与我国
其他各方面的事业一样,受到了“左”倾思想的严重
干扰,党和各级政府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被严重
削弱,许多地方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相当长的
时期内形同虚设或无形解散,其直接后果是制度缺
失和法律虚无现象成为一种意外的“正常”。这一
时期“夺权”成为一些人趋之若鹜的行动,1967年1
月17日卫生部被造反众组织夺权,卫生法制建设
处于停滞阶段。但由于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