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闵
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24
•【字号】闵府办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
进村(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已
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6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加强
村(居)民主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司法〔201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法律服
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
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为原则,加强基层建设,促进村(居)依法自治,不断拓展法律服务新渠道,不断
创新社会治理新方法,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依法治理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采取公益性法律
服务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整合律师、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资
源,提供“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菜单”,为村(居)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提供支
撑。
三、工作原则
(一)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围绕村(居)众及基层组织最关心、最直接、最
现实的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提供法律服务,提高村(居)众的法律意识,
提高村(居)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村(居)自治、共治和法治的
结合。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倡导全区律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服
务,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调动区内律师自觉参
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出资、律师服务、村(居)受益的三方
“共赢”良好格局,保障村(居)众可持续地享受较好品质的法律服务。
(三)日常服务与专项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为村(居)依
法治理提供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援助等日常服务,为地区重点工作提供
专项服务,做到日常服务与专项服务两者互为支撑、互为补充,通过合作共建、资
源共享等方式,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大效能。
(四)自主协商双向选择的原则。镇(街道)和律师事务所在双方自愿的基础
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法律服务内容;村(居)和律师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法
律服务协议,确保每个村(居)有1名律师为其提供服务。
四、工作内容
(一)服务平台
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和
法律援助接待站。
在村(居)委设立法律服务场所,制作“法律服务进村(居)”公示栏,公布
结对律师、法律援助联络员、公证联络员姓名、工作单位、执业证号、、
等信息,通过定期定点到村(居)服务,以及通过电话、、
等形式,及时、便捷地为村(居)基层组织和众提供法律服务。结对律师、法律
援助联络员、公证联络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按要求填写《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记
录手册》,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作详细记载,定期归档。
(二)服务内容
1.律师服务
(1)协助基层治理。为村(居)委的日常管理、自治工作提供帮助,例如村
(居)委换届选举、业委会换届选举、物业管理公司选聘、村(居)民自治公约的拟
定等重大事件和重要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化解矛盾纠纷。为村(居)自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意
见,协助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涉法涉诉信访工
作,引导村(居)众合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3)开展法治宣传。定期在村(居)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讲座等活动,增强
村(居)众的法律意识;对村(居)基层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组织
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4)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以电话、坐堂咨询、上门咨询服
务等方式为村(居)基层组织和众提供法律咨询。
(5)应对突发事件。地区内发生突发性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疏导和稳定
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
接待来访、来电咨询,进行法律援助指引,帮助困难众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1)宣传指引。由村居委调解主任兼任法律援助联络员,接待来访、来电咨
询,指引困难众到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
法律援助,工作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2)代为申请。村居委结对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众,代为填写
《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制作谈话笔录,连同受理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区法律援
助中心。
3.公证服务
接受村(居)众的公证咨询,为困难众上门办公证业务,负责村(居)公
证联络员公证业务知识培训。
(1)公证结对。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一名公证
员作为该辖区公证业务专员,为区内众提供公证咨询、业务受理、上门办证等公
证法律服务,负责对辖区内的公证协助员、村(居)委公证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公证协助。各司法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公证协助员,配合公证员开
展公证服务工作、帮助众预约公证员办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3)公证联络。聘请村(居)委调解主任作为区公证处的公证联络员,为有
公证需求的本辖区居民提供公证处、公证员相关信息,回答简单的公证咨询,协助
公证员完成在该辖区内的调查、取证。
五、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设立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各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日常运作经费,确保法律进村(居)工作
平台有效运转;同时按照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沪委办发[2010]16号及闵委办
[2011]18号文件精神,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为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给
予基本的工作报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是建设“平安闵
行”、“法治闵行”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街
道、莘庄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相互支持和配合,确
保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逐步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为法
律服务进村(居)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区司法局要积极做好相关指导、协调
工作;区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要合理分配人员,安排业务熟悉、
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村(居)委提供法律服
务。
(三)建立考核评估和奖励机制。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制定考核评估办
法,以村(居)满意度为重要依据,对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工
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给予表
彰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了事的律师要及时加以调整。
附件:
1.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菜单
2.闵行区村(居)委法律服务协议
附件1
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菜单
1.为居住地众提供法律咨询。
2.为居住地众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3.协助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4.为村(居)委的日常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5.为村(居)委的自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6.协助做好地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为困难众上门办理公证业务。
8.公证咨询和公证宣传工作。
9.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众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10.法律援助咨询和宣传工作。
附件2
闵行区村(居)委法律服务协议
甲方:村(居)委
乙方1:律师事务所
乙方2:上海市闵行公证处
乙方3: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
的意见》,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细化落实乙方具体服务事项与
内容、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法律服务性质与目的
本协议的法律服务事宜系半公益性质,通过整合律师、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
服务资源,提供“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菜单”,为村(居)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
提供支撑。
二、执行法律服务的人员
乙方1指派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执业证
号:)为甲方集体组织和居住地的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乙方2指派公证员(执业证号:)作为公证业务
专员为甲方居住地的众提供公证服务,聘请甲方调解主任作为公证联
络员。
乙方3聘请甲方调解主任作为法律援助联络员。
三、法律服务具体内容
(一)律师服务
1.定期到甲方提供场所为居住地众提供法律咨询,每月不少于半天。对于
居住地众的电话咨询,应及时解答回复。
2.定期为甲方居住地众开展相邻关系、婚姻家庭、涉老纠纷、财产纠纷等
社区常见法律纠纷专题知识讲座,对甲方基层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
两次。
3.根据甲方需要,参与辖区内疑难、复杂、易激化纠纷的调处和涉法涉诉信
访工作,协助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4.根据甲方需要,为村(居)委的日常管理、自治工作提供帮助。如村
(居)委换届选举、业委会换届选举、物业管理公司选聘、村(居)民自治公约的拟
定等重大事件和重要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5.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地区内突发事件的疏导和稳定工作,提
供专业法律服务。
如甲方居住地众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上述1—5项法律服务内容以外的法律服
务,乙方律师可按照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与甲方居住地众签订律师聘用合
同,有偿为甲方居住地众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公证服务
1.根据甲方居住地众要求,为行动不便的困难众提供上门办证服务。
2.为甲方居住地众提供公证咨询服务。
(三)法律援助
1.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甲方居住地众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2.为甲方居住地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四、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
五、考核评定
甲方依“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乙方律师和公
证业务专员的法律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甲方每季度对乙方律师和公证业务
专员进行评分,如出现2次不合格的情况,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换。甲方出现不重
视、不支持、不配合乙方工作的,乙方可通过司法所向镇(街道)反馈。
六、甲方义务
1.为乙方律师和公证业务专员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场所;为乙方律师开展讲座
提供场所和组织人员;为乙方律师开展针对性服务收集众诉求;协助公证业务专
员完成在该辖区内的调查、取证工作。
2.与乙方诚实合作,向乙方如实提供与本服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
述有关情况。
3.如与本服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4.如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公证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的规定。
七、乙方义务
1.勤勉尽责,按约定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并在《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
记录手册》上作记录。
2.遵守律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但对甲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承担保证责任。
4.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5.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范围行事。如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
权。
6.如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镇(街道)司法所
留存一份,闵行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1:
代表签字:律师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1盖章)
二〇一六年月日二〇一六年月日
乙方2:乙方3:
公证员签字:
(乙方2盖章)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乙方3盖章)
二〇一六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21:5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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