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假期规定
劳动法关于节假日的最新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
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
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
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
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
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
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
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
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
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
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
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
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
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
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
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
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
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
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
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
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
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
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
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
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
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
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
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
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
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
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
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
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
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
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
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
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
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
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
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
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
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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