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精编版】

更新时间:2025-12-12 04:45: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富士康员工跳楼原因)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

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

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

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

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

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

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

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

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

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

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

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

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

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

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

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

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

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

需经费按现行经

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

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

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

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

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

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

天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

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

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

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参考

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每年的

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表,确保工作人

员能够按时享受年休假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

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

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

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

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三、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

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

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

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由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后,

作为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各地、各单位应

严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坚决杜绝变相发放补贴情况

的发生。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变相

发放补贴现象,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涉及人员

的责任。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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