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更新时间:2025-12-12 06:22: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办理执业医师证)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7]3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7〕33号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物所的

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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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

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

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

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

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

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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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所代理的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

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

费的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应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

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

续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第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

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

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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