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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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在我国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就给大家
介绍下带薪休假的规定,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带薪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
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
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
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
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
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
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司法解释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
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规定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
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
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情况执行措施有: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⑹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
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
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
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8、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
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9、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
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
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收入。
带薪休假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
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
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
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
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
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
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
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
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
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
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
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
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
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
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
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02:1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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