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有哪些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
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或告知程序吗?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
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
容。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
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9、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
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0、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如何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
1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
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
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2、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
13、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
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
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
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6、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
用国家有关规定。
17、试用期期限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18、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
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用人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
期约定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有哪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
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
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有何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
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支
付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期务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
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事项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8、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9、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0、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
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
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2、用人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等情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变更
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
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3、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
执一份。
3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5、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6、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37、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而裁减人员的;
(1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
止劳动合同的;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4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1、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计算平均工资。
4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该遵守什么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的。
4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止。
4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
动合同的。
4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
[1995]10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
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于身患难以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4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规
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
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7、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承担什么义务?办理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行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秘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
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
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
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8、如何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
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9、集体合同有何约束力?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
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50、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应如何制订?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1、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5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
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订立相关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
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
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54、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享受哪些权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
55、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6、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一是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
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的规定
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或是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7、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8、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有哪些?一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
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
约定试用期。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
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9、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哪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60、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
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
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6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
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
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
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5、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
6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
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8、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
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
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7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相关标准如何执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工资支付
1、什么是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什么是最低工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下列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
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
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6)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7)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4、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
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
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5、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1)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3)工资扣除事项。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
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7、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
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
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8、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何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
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9、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吗?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
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劳动
者工资,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0、用人单位应如何编制工资支付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工资支付
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
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事项。
11、劳动者是否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劳动
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查询其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应怎样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
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
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付加班工资。
300%支
1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
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
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15、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6、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
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
时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统称为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
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17、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应经过什么程序?企业实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18、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19、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
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2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
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
加班工资;安排劳动
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2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
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
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企业应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
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
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4、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
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5、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
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
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26、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其工资。
27、劳动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劳动者生育
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
资。
28、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
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9、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
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
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30、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
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
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
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
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
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2、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解散时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
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3、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
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
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
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
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
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
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34、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
支付工资的行为。
35、什么叫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
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
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
36、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应怎样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
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十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
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37、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
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十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宁(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十12月=21.75天
38、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工资应按何种原
则确定?
用人单位确定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支付
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
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
39、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就工资支付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
具有约束力。因此,劳动合同就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否则该项规定无效。
40、什么是劳动者的正常劳动?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
的劳动。
41、用人单位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
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
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3)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4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能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吗?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
43、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而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补
足,并可以请求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
(1)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1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
赔偿金;
(2)连续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
3)欠付3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三、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监察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
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
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
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除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外,谁还可以申请或被通知参加仲裁活
动?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5、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仲裁代理和指定仲裁代理?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
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
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6、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
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证据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
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
平原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9、调解的期限是多长?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该怎么办?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
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调解的期
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
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1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怎么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2、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
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
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
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4、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
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
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5、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6、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该如何处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当事人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8、仲裁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19、对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
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0、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1、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2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事项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
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2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
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6、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1、《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5、《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
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
6、《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7、《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8、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
号)
9、《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
资发[2008]10号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1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1号)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17:22: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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