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摘要.....................................................................1
Abstract..................................................................1
引言......................................................................2
一、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2
(一)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模式....................................2
(二)国内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3
二、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冲突与互补............................................3
(一)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关系............................................3
(二)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冲突及归因........................................4
1、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异化...........................................4
2、法律和道德与实践不符...........................................5
(三)道德与法律的互补................................................5
1、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与促进.........................................5
2、法律对道德的补充...............................................6
三、道德与法律关系和谐在实践中的实现......................................7
(一)立法中的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处理.....................................7
(二)司法中的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处理....................................7
(三)守法中的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处理....................................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摘要: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迅速,法律作为维系社会的稳定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今的社会,法律并不是唯一一个约束的标准,与之相对应的,还有道德这一
指标.道德虽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在处理实际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
和说服力。二者需要相互结合,缺一不可.而在日常生活中的案件处理往往会因为
各种各样的问题,使法律与道德之间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人为进行
干预,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在保证法律公平的基础上,兼具社会道德。本文从
法律与道德产生的矛盾开始着手,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种种
表现形式,并通过对这种表现形式的分析,得出几点建议。
接下来文章分析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和谐的技术处理,即在现实中人
们如何利用各种的制度来使法律与道德尽量的和谐.
关键字:道德;法律;冲突;互补
Abstract:owtherapiddevelopmentofsociety,thelawasasocialstabilizerplaysa
adays,thelawisnotonlyaconstraint,correspondingly,andthe
ghthemorallawdoesnothaveamandatoryrequirement,butalso
hascertainreferenceandpersuasionindealingwiththepracticalcase。Thetwo
shouldbecombinedwitheachother,caseprocessingin
dailylife,oftenbecauseofvariousproblems,theconflictbetweenlawandmorality。
Inthiscase,weneedhumanintervention,accordingtotheactualsituationtojudge,
contradictionbetweenlawandmoralityfromthestart,analysisofthecausesofthe
contradictionandindailylifeinvariousforms,andthroughtheanalysisofthisform,
wedrawoutsomesuggestions.
ext,thearticleanalyzesthetechnicaltreatmentofharmonybetweenlawand
moralityinreallife,thatis,inreality,howpeopleusevarioussystemstomakelaw
andmoralityasharmoniousaspossible
Keywords:morality;law;conflict;co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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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位哲人说过:“人生下来就要面临苦难。"人类所有的奋斗就是为了消除痛
苦。为了生存,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居本能;为了发展,人类学会了组成社会。
之后,人与社会便再也无法分离了。以至于马克思这样定义人的概念“人是社会
关系的总和”。的确,以往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的绝大部分的痛苦是通过社会
过滤掉的。社会几乎提供了人类生存条件的全部。人在社会的舞台上追求自己幸
福和自由。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社会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一种维系社会
运转的规则,而这种规则一方面需要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满足社会众
内心的道德感,和一般的价值取向相契合。所以,就引出了法律和道德两个概念。
而社会最终探寻的,就是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
限度的兼顾社会道德,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而努力。
社会是由社会调节机制调节的。社会机制的调节在社会运转中起到了决定性
的作用.调节机制中包含诸多的元素来进行控制。其中最为重要的调节机制自然
是法律,其次就是道德.二者在社会调解机制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实际情况
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与其他调节元素一起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的保证。
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实质上就是深层次下社环境的关系,就是代表官方权威性
与人民众的普遍价值观之间的权衡关系。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较为难
权衡的一对调节机制,也是社会调节机制中的主要矛盾。
一、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
(一)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模式
在西方,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探讨从古希腊古罗马就己经开始了。按
照沈宗灵老师的总结,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争论,主要有三个派别的观点:自然法
学派认为当道德标准达到一定阶段以后,就会人为的产生法律,法律是建立在道
德标准之上的,抛弃了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建立
是纯粹的从行为准则规范的基础上建立了,与道德无关;社会法学派则认为社会
的管理者通过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双重方式控制社会行为。
回顾西方研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二元的,总的
来说他们把“善”作为市民法的目标来追求。从柏拉图著作中的理念到黑格尔的
哲理法学都属于自然法学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会发现自然法学派从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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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上说就是道德法学派。到了马克思,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变成动态的和唯物的,
从形而上学转变到实事求是。
(二)国内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
我们国家的专家学者张文显先生这样认为,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两者密不
可分.道德现象具有丰富的法律意义。这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
在现实的案件中,经常会把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这说明道
德也是具备法律效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管理者通常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或者为
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而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道德准则,并且让全社会共同遵守。
第二个方面,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基于道德的基础上建立的,也就是说
法律从某种程度上具有道德性。从法律的实质意义来讲,法律代表的是一个国家
的意志表现,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无形中包含了对与错、应该与不
应该的基本判断。也就是说,法律从其根源上来讲,是和道德规范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的建立是人为制定的,在制定的过程中离不开主观因素,比如对于对和错的
判断、正义和非正义的判断、公平和公正的判断、责任和义务的判断等等。在历
史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管理者和法律制定人员不能够
考虑人们道德观念意识,就很可能制定出一些违背道德准则的法律法规处理,而
极有可能让负能量的东西继续得到传播,就不能让社会、文明朝着正能量的方向
发展。
二、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冲突与互补
(一)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关系
谈起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争论点一般会集中在道德与法律的不同特点上。但
是要限定在特定的时空内。即便是在特定的时空内,由于道德具有个体性,每个人
与每个人的道德观都有可能不同,道德很难统一。道德位于人们的内心不可琢磨.
这些与法律的特点都是不同的。所以一些学者对道德进行了分类。康德分为“完
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而哈贝马斯分为“实用的"、“伦理的”和“道
德的”,罗尔斯分为“责任”和“超责任",富勒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向往
的道德”。
借鉴他们的思想,我们把道德可分为两个层次。低等级的层次是为了促进社
会活动的有序开展,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高等级的层次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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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们生活的质量,主要功能是更高的生活质量的一种追求和向外.这样看来,
法律必须是建立低等级的层次上的.人类的道德应该是反映“善"的要求的,尤其
是基本层次的道德。马克思也不否认普遍道德,他认为道德具有继承性和全人类
性.而在马克思心目中最高的道德就是无产阶级的道德,代表了全人类的利益.他
这里的普遍道德应该也可以按照我们以上的方法来划分。我们要讨论的法律与道
德的关系就是说的法律与基本道德的关系。即在特定时空内某种社会物质经济条
件和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基本道德。这样的道德是被普遍认为存在的。
(二)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冲突及归因
社会调节机制最容易出的问题就是“事与愿违"(不和谐)。在人类的历史上
有许多事与愿违的事情。人们总是充满热情地去完善和适应某些调节机制可最后
却又驾驭不了它,自己反而会受制于它.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调节
机制。法律与道德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研究法律和道德和谐必须先分
析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原因。
法律与道德的不和谐首先表现为法律和道德本身的不和谐,其次表现为法律
与道德关系的不和谐,最终表现为现实生活中运行的不和谐。
1、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异化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调节的工具,缺一不可。不但法律与道德本身会被异化,
而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同样会被异化。
法律与道德必须有界限。从哲学上讲,这是因为道德必须保证有一定的自由
空间.正如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法律只能是建立在低等级的层次之上,也就是人
们日常的行为规范准则,比如对人的生命权力、家庭权益等物质和精神上保护等。
这些都是对人们生活的一种最为基本的保护形势,同时也是最为直接和最为有效
的。在这个低等级的层次以上,人们还有更高层次的需求,是在人们对生存的需
求以上的,主要是对生活品质的提升和对自己的精神、文化需求的一种渴望。道
德,从理论上讲,是对以上这些的一种汇聚。人们不能对这些高层次的需求进行
一个统一的规范和强制性要求,但是我们可以试图让社会共同形成的道德规范来
形成统一的不成文的规定。道德政治化指的是将本属于道德领域的道德政治化了。
因此,法律和道德规范还是要区分开来,法律应该建立在一定的道德标准之外,
让人们自己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自己去把握中间的度,避免法律强制规定了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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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行为。这也是符合权利本位的要求的。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调节的手段,
各司其职.虽然两者在许多价值上有重合的部分,但仍然各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取
向。
2、法律和道德与实践不符
法律与道德的不和谐还表现为它们不符合社会实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
分,应该和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促
进或延缓其发展。法律与实践不符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法律严重
的滞后。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常遇到这种问题,往往出现法律滞后和无法
可依的情况。第二是法律与国情不符合。这样的法律如无根的大树没有活力。在
法律移植时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当地的道德习
惯不符.这时的法律,人民是不会信仰的,推行成本很大.或者当地人治风气很浓,
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第三,如果法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地理
生活条件不符,这也会使法律变得很难堪。如我国本是个资源相对匮乏和人均收
入不高的国家,可是政府偏偏要限制小排量汽车。
道德也如此。道德因为自身的惰性而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道德属于社会意
识,它的变化往往与社会物质生产发展不完全一致。由于传统影响的深远,这时
候的道德因时间而不适应现实情况。道德的变化不及法律,改变法律相对于改变
道德观念来说要容易操作一些.而社会道德的变化往往很慢,它有很大的惯性,承
上启下,前后很难割裂,而且人为的很难控制。旧道德观念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
时候,对人的自由就是一种束缚。在一个落后国家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道德观
念的变化往往会形成新旧道德观的交锋。落后的道德往往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
改变这些需要时间。在许多后进国家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腐朽的观念很难
被一时克服.他们惯用的手法一是宣传,二是靠法律树立即便是在同一个时空,
道德也会因地域不同而不同。如果生拉硬套,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三)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与促进
道德是法律运行的润滑剂。道德准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不成文的规
定,从根本上上来看与经济关系密切相关,道德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的现象,是对
社会的舆论导向、人们的内心向外、追求和行为习惯方式等所形成的特有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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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等.法律规定,是国家政府制定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对人们生活实践中的活
动的一种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代表的法律制定人员对于合理和不
合理的一种判断,从其制定的原则上来说,法律也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标准之上
的。
2、法律对道德的补充
法律对道德的互补和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对道德的保障上。许多基本道德
需要用法来强化来保障自身存在的价值.目的是为了使人类更加安全幸福生活在
这个星球上。
第一,法律规定的建立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管理者的意志思想上形成的,
由其执行机关、部门制定并确保行为规范实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是一种强制
性的规定。道德规定相反,他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人们自身在生产实践中自发形
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人们根据自己的思想判断去履行这一规定。而在现实
中,在物质文明还不是高度发达的今天,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来明确人们的行为准
则显然是不够的,大多数人理想的社会秩序可能得不到保障,很容易被一小部分
所破坏,而损坏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混乱.道德规范是一种
历史形成的产物,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特
别是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变化,道德标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事实表明,道德
标准的变化,仅仅依靠人们自身的自觉性很难实现,而如何通过法律进行补充强
制性执行,则会极大的加快其改变的速度。比如,我们国家成立以后颁发了《婚
姻法》,确保了婚姻中法律、道德的双重更新.
第二,法律的产生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标准和意识概念之上的,然而,法律规
定的形成确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极大地决定和改变人们的道德准则。不论是在
哪一种社会形态之下,人们都会判断这个社会上已经形成的道德规范是否应该继
续遵守,是否需求人们继续统一一种行为规范进行实施。国家的统治者为了更加
明确这些道德规范,或者按照自身的意识、理解,为了促进这些不成文的道德规
范按照什么形式进一步准确实施,而不得不制定法律规范进行强制性实行。如果
人们一旦发生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将根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比如,在我们
国家封建社会时期,“不忠"、“不孝"是严重违背社会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定的,
是会被处以极刑的,而在当今,却没有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只是人们道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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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判断。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执行的宪法、法律,已经把人们生活中的各类道德规范
囊括其中,并且这些法律规定,也确实指导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还有很大
法律制定实施以后,进一步保证了相关的道德行为、标准的进步和认可。
三、道德与法律关系和谐在实践中的实现
法律与道德的和谐不应仅仅表现在概念中,同样也表现在现实中。在现实中
虽然纯粹的和谐无法真正的实现,但我们的会尽量使它们和谐。近代以来法治国
家的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成为判断各国文明程度的标准.为了避免认知和法
律标准的不统一,法律与道德的接口也被严格的限制。在法治社会中道德参与社
会的管理也要符合法治的原则。
(一)立法中的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处理
在现代社会,我个人认为立法中的道德性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权力存
在的道德合理性;其次表现为对立法过程(也就是立法程序)的道德性;再次是
所立法律中包含的道德性。
立法权存在的道德就是说立法权的赋予要合法合理,要体现民主的原则。法
律的制定以及当权者所具有的立法权力,在我们国家,都是人们给予的。因此,
法律的制定是维护最广大人们众的根本利益的,并且是需要经过最广大人民
众同意的。从根本上来说,民主的含义方面,国家并不是主体,而是客体的一种存
在,这和宗教中关于人类的创造是一样的,并不是宗教创造了人类,而是人类创
造了宗教。从民主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一切主权在人民手中,体现的是“以
人为本”,法律的制定同时也是国家政府对于国家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权利、义务
的一种分配模式,最终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基本利益,也就是“为人民服务”。
不难看出,“为人民服务”在社会对道德规范、标准的一种基本体现,同时,也
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正确阐释。从根本上来讲,道德和法律这两者的关系是统一
的,从其形成的根源上可以看出,其建立和产生的基础是一致的。
(二)司法中的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处理
培根曾指出,如果司法案件中,出现了一次不公平的判断,那么哪怕只有一
次,其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是极其巨大的,甚至比产生众多次的不平举动还严重.这
是因为,不公平的判断,是从根本上对既定的规定进行一次无视,也就是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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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切司法案件的执行根本。法律,只是文字,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实施和体
现,就是法律的执行过程,也就是司法.司法的正确性与否,直接决定了司法工作的
严肃性和法律性,司法也是具备道德标准的,体现的就是其公正和正义。
如果在司法中上述的原则仍然实现不了人们所期望的正义,在案件的审理和
判断中依然还会存在公共秩序等原则问题,法律只是一种规定,是一种死的东西,
很难结合道德标准而灵活处理和执行。尽管大陆法系法学家们极力构造体现理性
的完美法律,英美法学家们努力运用平衡原则,但都不能达到完美.所谓公序良俗,
指的是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其基本原则体现的是当今民事法律,也是民事法
律产生的根本。公序良俗的本质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公序即公共秩序,其核心
是规则。
(三)守法中的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处理
在历史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法治秩序的建立极为重要,一方面要求法律建
立在一定的道德性基础之上,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同道德价值基本一致,并且要求
人们更加的自觉。不论是什么法律规定,其所指导的行为准则都是对人们生活的
一种美好向往的体现,代表的大多数人的心愿,也可以说是人们生活的一种信念。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人们对社会行为、形态等都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从
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在这个里面,认可法律是最为重要的,只有认
可法律,才能促进人们自觉遵守,仅仅依靠强制性执行只能是对人们行为规范的
一种约束,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制止违法行
为,道德的标准同样是一种守法的意识,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只是方法措施
不同而已.因此,守法固然重要,认可法律更为重要。
对法律所包含的信念的认同,这种认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的规定符合公
民所期许的道德信念。而守法本身恰恰又是当代公民的基本道德之一。
人为何要守法,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很多。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取决于对法律的
认同和归宿。法律要得到信仰,要有深层的内涵。信仰一般是相对于理念而言的,
而不是具体的法律。美国自由女神手拿的是宪法,但实际上表现的却是共和的理
念和共和制度之下维护人权的道德信念.我们国家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法律与道德
的不同步不协调.这个话题在以后的章节中会详细的讨论。总之,在守法这个问
题上道德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当代公民的基本道德之一就是守法。对法律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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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应该作为一种理念沉淀在一个民族的文化中。当守法从义务理念转变到权利理
念时。法律就融入了生活,法律就转化为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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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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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从开始写作至本论文最终定稿,总共花费了我一个月以来所有的业余时间。
虽说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完成这样一篇论文的确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我内
心深处却满含深深的感激之情。感谢所有的任课老师,是你们让我能够静静地坐
下来,在知识的海洋里吸取更多的营养,从而能够为自己进一步地加油充电。透
过论文的撰写,使我能够更系统、全面地学习先进的前沿理论知识,并得以借鉴
众多专家学者的宝贵经验,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无疑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由
于本理论水平比较有限,论文中的有些观点归纳和阐述难免有疏漏和不足的地方,
欢迎老师和专家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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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5 22:51: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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