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5-12-21 06:09: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学籍辅号是什么)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案例一

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年

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

价值30万元)。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由于1995

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

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

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出于无奈兴发商场

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

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

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

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

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

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

费不合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三

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

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案例四

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她画的画多次在市画展中展出,有两幅画被选送

参加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获得银奖。某出版社将她三幅作品编进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并出版发行。章某得知其消息后,到某出版社索要其样本和稿酬。某出版社负责人对章某说:

“你女儿才8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我们出版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绘画,能把你女

儿的画收入画册,已经算是照顾你们了!”

问:某出版社对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五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

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

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六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

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七

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

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

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甲和原

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

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案例八

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

还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86年春节之后,

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仍未有任何消息。到199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

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1994年,刘某经

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1995年5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

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

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韩199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

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

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1995年2

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

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

问:(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

(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

案例九

7年前,陈某在外轮上工作,当轮船行驶在大西洋时陈某突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无奈之

下,陈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43岁的陈某在法律上已死亡。近日,该要求获得上海静安

区人民法院的准许。

法院认定,在2000年11月9日17时40分,陈某所在的“祥云河”轮航行至大西洋(北纬

38度38.5分、西经64度17.0分)时,船员陈某失踪。在陈某的房间内发现留有一份“遗书”,

称已携带公款人民币13.6万元跳海自杀。该轮于19时30分返航搜寻,但仍未发现陈某踪迹。

经上海水上公安局调查,排除了他杀嫌疑。陈某的妻子吴某曾于2003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

失踪人,经法院依法公告于2003年12月22日判决宣告陈某为失踪人。现又过了几年,仍然丝

毫没有陈某半点音讯,妻子吴某申请宣告丈夫陈某死亡。法院发出寻陈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已

届满1年,陈某仍然下落不明,遂依法宣告陈某死亡。

问:法院在本案处理上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

案例十

古某丈夫沈某于1995年2月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当年6月份打电话回家后便与家人中断了

联系,至今杳无音信。古曾到几位当年和沈某一起外出的打工者,但他们都不知道沈某的下落。

前年,古复印了沈某的照片,在他前去打工的城市张贴了近千张寻人启事,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

人广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10多年来,我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拼

命打工赚钱维持生活。明事理的公婆见我历经艰辛,饱受磨难,多次劝我改嫁。可古和沈某的婚

姻关系至今名存实亡,想离婚却又不到他。请问,不到对方如何离婚?

案例十一

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到吕国栋,说

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到自己小学时

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

就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

人,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

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

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

某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在借款合同中,陈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承担有关责任?

案例十二

原告: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科技咨询公司

某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李某系某省科研所工程师,1994年结识了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科委

主任很赏识李某,要求李某以省科委名义成立一家科技咨询公司,李某认为以科委名义不利于自

己活动,主张建立集体性质的公司,邀请省科委主要领导担任公司顾问,并由省科委临时租借一

间房子,省科委出具10万元资信(公司成立后即被抽走)。公司一切经营由李某负责。1995年和

1996年分别获利30万元、50万元,公司营业地也几经搬迁。1996年底,公司替某集团公司完成

开发与市场预测工作,但结果失败,给集团公司造成187万元经济损失。某集团公司要求赔偿损

第四章:法人

失,李某以公司只有10万元注册资金为由拒绝赔偿,集团公司要求省科委赔偿,省科委以其是

集体企业为由也拒绝赔偿,集团公司即诉诸法院。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十三

1992年10月,武汉大学投资10万元注册资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了武汉大

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下称武大化研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10月21日,武大化研所与

湖北省天门市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天农总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兴建年产5000

吨间苯二酚厂,武大化研所以技术人才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10%,天农总公司以厂房、资金及

其实物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90%,武大化研所负责指导设备安装、加工、整个工程调试及试生

产,正常生产后派一名生产副厂长常年负责技术与产品质量工作,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所受的经

济损失由化研所负责;利润分配,按入股比例分成。同时,双方拟定了联营体名称,武汉大学健

康化工厂。但在申报营业执照时,因武大化研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工商登记要求,致使暂时

搁置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而临时使用湖北健康(集团)精细化工厂名称。在厂房建成、设

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在武大化研所技术人员指导下,于1995年7月20日、8月3日、8月12日、

8月30日、9月26日先后进行5次投料试生产,均未生产出间苯二酚产品。鉴于武大化研所难

以查出试生产失败的原因,自行组织人员对原有设备进行调整和改动,,生产出2吨间苯二酚,

销给河南省平顶山市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经使用其中的0.875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退

回剩余的1.125吨给天农总公司。天农总公司因1996年整体改制组建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健康集团),其资产及债权债务全部归并于健康集团,且天农总公司于1997年3

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

健康集团多次派员到武汉,武大化研所寻求解决处理联营体的办法及方案无果,诉至湖北

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履行联营合同,并责令武大化研所按合同约定赔偿其全部经济

损失。

*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健康集团与被告武大化研所签订联营合同符合合伙型联

营的法律特征,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健康集团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被告方武大

化研所作为以技术形式入股的联营一方,本应依法向联营体提供先进、成熟的技术工艺,及时投

入工业化生产,但在长达2个月的时间内,历经5次试生产,仍未生产出产品,即在将技术成果

转化为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技术生疏,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武大化研所由于自己的过错,

给原告健康集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武大化研所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追加武汉大学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认为:被告方缺乏履行

合同的能力,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故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造成合同

无效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武汉大学应对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机构的民事行为负责,依法判决被

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

*武汉大学和武大化研所不服二审判决,遂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9年2月28

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如下:

(一)武大化研所系武汉大学1992年投资10万元注册资金并经武汉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

成立的法人企业,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注册资金数额符合国家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具备企业法人登

记成立条件。

(二)武大化研所的名称登记符合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1)309号文件《关于贯彻〈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国家工商局的名称登记规定。

(三)原判并无否认武大化研所企业法人资格的任何法律依据。

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案例十四:

周小伟,男,1972年出生,1996年与吴英结婚。婚后同母亲程秀住在一起。1999年7月,

周小伟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买部,取名为“新兴百货”,

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小店所赚的钱作为家庭的生活花销。2000年

2月5日,周小伟以“新兴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杜海赊购了一批价值20000元的货物。2000年

6月3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全部被烧毁,周小伟也在大火中丧身。周死亡后家中的财产总价

值为25000元。当杜海向吴英要求还款时,吴英认为,家中的25000元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她一直不同意周小伟下海。他对商店的投资是他的工资。因此,吴英只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即12500元还债。杜海因自己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而诉至法院。

问:

1、周小伟与杜海之间的债务属于什么性质的债务,为什么?

2、吴英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应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案例十五

1998年4月,金某从某市丝绸厂退休回原籍农村生活。同年8月,金某与同村的张某、刘某

某共同商量,利用本村妇女工艺优势,从市丝绸厂承揽手工钩制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3人一拍

即合,商定:金某出资1000元,负责与丝绸厂联系业务与保管帐目;张某出资2500元,负责纱

线与成品台布的运输;刘某某出资3500元,负责组织妇女钩织台布与验收成品台布。3人当即去

本村的会计代为起草一份协议,由于会计农活忙又办事拖拉,书面协议一直未形成。1999年5

月3人经营的台布盈余35000元,3人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了盈余。2001年2月,由于生产的台布

出现质量问题,给市丝绸厂造成7万元损失,市丝绸厂要求3人赔偿该损失。这是张某和刘某某

提出:自己是受雇于金某干活的,拒绝承担责任。

问:1、金某与张某、刘某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为什么?

2、张某、刘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十六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一饮食店。在经营中因资金短缺,三人决定向外借钱。乙

到其朋友丁向其借钱,丁声明借钱可以,但自己要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并参加盈余分配,乙、

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不知这一情况。甲回来得知情况后表示不同意丁加入合伙。

问:丁的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十七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

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5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

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

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

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

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

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

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

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

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

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十一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物(在分论部分分析)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十八

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

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

一万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案例十九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

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

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

十二

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

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买主。李某立即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

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二十

陈某与女友吴某某恋爱近两年,陈自信吴必然将与己结婚,陈便积极运作买房。在陈与卖主

李某谈好买卖房屋的基础上,及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吴某某突然提出与陈某分手。陈

曾经发誓:这一生只娶吴某某为妻,别无其他选择。于是他自觉买房再无必要,随向李某提出撤

销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本人在买房认识问题上发生了重大误解。李某不同意便诉至法院。

问:陈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问题,为什么?

十三

案例二十一

宋明,男,郴州市人,其妻在丽川市工作。因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宋明欲调往丽川市工作。

宋明的同事田勇得知此情况后提出,要求宋明在郴州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宋明告知田

勇,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的住房不能卖,如调动成功

则可以卖房屋。据此遂两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宋明调往丽川市工

作,则将在郴州市的四间私有房屋卖给田勇,价款为16万元。田勇在宋明正式调动后的10日内

付清房款,宋明在收到房款后的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协议后的三个月后,宋明恰好遇到一

次机会将其妻调回郴州市工作。宋明便告知田明,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卖给田勇。田勇认

为宋明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宋明交付房屋。

问:1、宋与田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2、受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应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案例二十二

金山食品店于2001年3月同个体工商户安平(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订立了熟食牛肉的供

应合同。合同约定: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期间,由安平向金山食品店供应该店所需的全部

熟食牛肉,该店不再从其它供货渠道进货。双方履行合同至2001年6月,金山食品店更换了法

定代表人,随后通知安平,该店不再从安平处进货。安平认为,他同该店订立的合同期限尚未届

满,而且在这之前也没有违约行为,金山食品店无权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金山食品店坚持认为,

该店有权选择从何处进货,不应受本合同的限制。安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山食品店继续履

行本合同。

问:1、根据金山食品店与安平在订立合同时的设定,此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2、金山食品店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

十四

第八章:代理

案例二十三

甲、乙、丙三人为同事关系。甲被单位派往深圳学习,乙、丙各拿出5000元钱,委托甲购

买进口摄像机。甲当场表示同意。甲到了深圳后,不仅学习任务重,而且应酬较多,无暇购买摄

像机,临走前,甲便委托在深圳认识的丁购买。后来甲与丁联系,却再也不到其人。乙、丙要

求甲赔偿损失,甲声称他也受丁的欺骗,乙丙应当丁赔偿。

问:1、甲与乙、丙在购买摄像机事项上形成什么民事关系,为什么?

2、甲与丁在购买摄像机事项上形成什么民事关系,为什么?

3、对于乙、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二十四

甲原是乙上商行的业务员,后来乙商行辞退了他,但未收回甲持有的乙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及

其授权委托书。甲听说乙商行欲购买一批新潮女式服装,他便到丙商贸公司并以乙商行的名义

与其订立了一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商贸公司向乙商行提供各式新潮女式服装2000件,总

货款为40000元。丙商贸公司将货运至乙商行时,却受到乙商行拒绝。

问:1、本案所涉及的是什么问题?

2、甲与乙商行是否还存在代理关系,为什么?

3、甲与丙商贸公司间订立的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十五

案例二十五

苏某在A市有三室一厅私产房屋一套。后来苏某全家迁居到B市,遂委托在A市的朋友方

某将该房卖掉。一个月后,方某以打电话的形式告诉苏某房屋已经卖掉,房款12万元亦已汇至

苏的银行帐户。经苏某了解,该房由方某自己购买,于是苏某要求方某退房。方某声称他所支付

的买价是按市场价计算的,故坚决不同意退房。为此,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退房。法院经调

查苏某所说情况属实。

问:1、苏某委托方某代卖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行为?

2、方某卖苏某的房屋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受案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二十六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

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

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

十六

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案例二十七

陈某黑龙江省甲市人,为广州军区某部现役军人。1996年10月,其父母去世遗留在家乡甲

市的两间私产房,因无其他继承人继承与管理,该房一直闲置未用。1998年8月10日,陈某写

信给朋友询问房屋情况,得知1997年5月邻居李某之子结婚,在家中客,私自将陈某房门扭开

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而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陈某于2000年6月5日向部

队请假,准备处理此事。但因恰逢部队有抢险救灾任务,陈某申请未被批准。2000年9月2日,

陈某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后,经部队批准赶回家乡,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李某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受理陈某诉案后,认为陈某主张权利得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不

具备时效中止得条件,故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问: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的认定与其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十七

案例二十八

1998年3月6日,6岁男童丁歌在路过光明区某一居民楼下,被四楼居民文富贵从楼上扔下

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文富贵和丁歌的父亲丁大勇随即将丁歌送往医院。1998年7月9日丁歌

头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经六个月的,丁歌基本恢复正常,文富贵为此支付医药费3000元。

2002年2月5日,丁歌出现阵发性昏迷,同年3月2日经医院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

未排除外伤癫痫”。

2002年5月丁大勇代理之子丁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富贵一次性给付医药费8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文富贵侵害丁歌致使骨折,已于1999年经医治恢复正常。现今为此提起

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丁歌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与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十九

陈某某与李某某是好朋友,1998年11月5日,陈某某因家中卖房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

元。当时陈给李写有借据,并在借据上写明在1999年11月5日前还清所有的借款。到了还款的

时间,陈未向李还过借款,陈某某不主动提出此事,基于好朋友关系,李某某也未能提及还款之

事。直到2004年3月,李某某只好说明自己等钱用,希望陈某某将所借的3万元钱尽快还他。

十八

陈某某却声称并无此事。李某某大怒,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

款的利息。

问:1、陈与李之间是否具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2、李某某向陈某某所主张的债权是否存在,为什么?

3、案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应适用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例三十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

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

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

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

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

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

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

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

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1、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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