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
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
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
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
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
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
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
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
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
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
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
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
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
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
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
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
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
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
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
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
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
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
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
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
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
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
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
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
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
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
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
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
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
建议最好让员工直接在薪资条上进行签字确认,因为薪资中不
仅有薪资的数额,还有员工每月的加班工时及出勤工时,其每
月确认的不仅是工资总额,也是对其每月的出勤时间的确认。
■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
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
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
余某参加医疗保险。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
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
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
依法参险;(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问题: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
(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案例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
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本案例
中公司直至2008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加失业保
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
能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人单位未依法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
的,前两个一个是2008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
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
◆操作建议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
从2008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案例
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某公司2008年1月1日对其
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
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
行公开公示。2008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
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
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
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
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
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
否成立?◆案例分析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
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
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
裁认定实施的证据。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
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
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
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操作建议
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
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
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
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五:调整工作岗位问题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
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
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问题:此种调岗是
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案例分析
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工作已经从根本上
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更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
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确因
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
变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单方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而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操作建
议(1)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
①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②员工不
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③保密协
议有关于员工“脱密期”工作岗位变更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
工作岗位;④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确有必要的合理
调岗。(如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性质不变,企业内部有关联的部
门之间的调动)(2)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可以对
员工进行调整的几个工作岗位进行罗列,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
在这几个岗位中对其进行调动。(3)如果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的调岗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
进行,且要一式两份。■案例六: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
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
为十级伤残。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
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
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
姜某大过的处罚单。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
风险?◆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
案件最后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
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其裁
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
据;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的事实。
◆操作建议公司通过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公司有合法、
无明显不合理、且向员工公开公示的规章制度;(2)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注意
公司内部的员工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很小;
(3)通知工会,让工会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
■案例七: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日,
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
事件。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
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问题:公司单方解
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
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存在;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
据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
工进行公开公示。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
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
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
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操作建
议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
时,其举证责任都是由企业举证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
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观念,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
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2008年6月,
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
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
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
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
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本案看似复杂,但争议点可以归纳为几个:一是
调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田某构
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田某请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实性质
认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
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动工作岗
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课长主管产品质量期间,该部门的产品
质量异常统计单、返修单等质量单据,以及经田某签名确认的
不改变薪资待遇的“人事异动单”。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
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同时,结合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田某擅自离职不归,并在公司发出通
知后仍不予答复,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
度,公司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操作建议该
案涉及调薪调岗、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相关问题。
可以看出,公司完善的相关制度及证据保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归纳为几点:1、用人单位对员工进
行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之事实需确实存在,并掌握不胜任工
作的相应证据,该证据得到员工的确认或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2、工资条的签收,表明员工对工资条记载的加班工时、绩效等
的确认;3、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都需通知劳动者,此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保存证据的必要
措施■案例九: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5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2009年
1月4日,杨某向公司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
任何说明,公司将其视为旷离处理。后杨某于2009年因病
去世,其近亲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
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问题:杨某是否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案例分析杨某
近亲属认为,杨某系公司员工,其并未离职,按照《广东省企
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即“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
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
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
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
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
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本案中,
虽然杨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但公司作出解除与杨某的劳动
合同决定后,并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办理离职手续,故双方劳
动关系并未解除。公司需按规定支付杨某近亲属相关非因工死
亡待遇。◆操作建议1、工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
当当场办理离职手续;未能当场办理的,应当通过快递通知等
方式告知员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在职的员工非
因工死亡,尽可能利用非诉讼方式,与员工协商处理,降低各
类成本支出。■案例十: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计算问题
梁某与公司老板关系不和,公司老板一直视其为眼中钉,但苦
于没有合法的理由将其辞退,2008年12月份,老板忍无可忍,
决定不惜任何代价炒掉梁某。公司人事在计算梁某经济补偿金
时发现:梁某2006年1月份入职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
资应发为8000元/月,实发为75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问题:该公司应当如何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赔偿金的
支付年应当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计算,笔者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
往的原则,此处的入职之日理解为2008年1月1日之后入职更
为妥当。据此公司计算梁某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应当以2008
年1月1日作为分水岭,分两部分进行计算。2008年1
月1日前:经济补偿金:8000元/月×2个月=16000元
2008年1月1日后:赔偿金:2000元/月×3倍×2倍×1个月
=1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000元+12000元=28000
元◆操作建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
法解除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候要支付赔偿金的概念,《实施
条例》明确企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支
付赔偿金的起始日期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计算,但笔者认为根据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处的入职之日理解为2008年1月1日
之后入职更为妥当。■案例十一:订单减少与放假
深圳某公司因受世界金融海啸的影响较大,其公司的订单急剧
减少,公司决定停产3个月,仅留下一个厂房的机器继续运作,
将停产生产线的员工放假3个月,期间公司同意在这3个月内
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员工每月生活费,员工觉得
不用工作还有钱拿均纷纷表示接受。问题:公司上述操
作方式是否具有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根据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案例中公司因自己原因导致
停产,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停产一个月以内的,应按员工本
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因此案例中公司的操作方式不
完全合法。◆操作建议1、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停
产期间,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企业在停产期间,如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给
员工的工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案例十二:大学生实习
期间受伤的问题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
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
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
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
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题:陈某受伤
是否属于工伤?◆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
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
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据此,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
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
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
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
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类案件虽不属
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应属于《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
本案陈某因实习过程中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
害赔偿。◆操作建议1、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
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实习单位应与学校、
实习生订立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必
要时可考虑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案例十三:职工带
薪年休假的问题李某于2004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
资为1500元。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单方与李某解
除合同,李某离职前仍未休2008年度与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
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公司以
其未交接工作为由,拒绝其请求。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资。
问题: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年休假工资?◆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企业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
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那么,按以上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李某2008年度应休年假为5
天,2009年度应休天数为(91÷365)×5天=1.2天,由于0.2
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李某应休年假共为6天。
李某的月工资是15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
算,日工资标准是69元。由此可计算出李某应得的年休假工资
报酬是:69元/天×6天×3倍=1242元。◆操作建议
职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律给予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
遵从,但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以防止增加用工
成本:(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
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注意
的是,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当年休完,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
在第二年安排休完;(2)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及时书面通
知职工进行休假,若职工放弃休假,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可不
支付3倍薪资;(3)对于员工提出离职又未休假的,在合
理期限内要求其休假,降低用工成本■案例十四:用人单
位诉求劳动者损害赔偿汤某系某公司出纳。2004年4月30
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汤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
港币,在两位同事的陪同下,汤某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15万
元人民币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假
币,当即向警方报案,至今未侦破。事后,该公司
要求汤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问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赔
偿?◆案例分析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
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
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
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
业作为管理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
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
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
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
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
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汤某买卖港币是受单
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
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可见汤某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
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因犯罪分子
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操作建议劳动
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而定:出于故意的,须
负全责;具有重大过失或者具体轻过失的,依照其过失程度确
定损害分担;仅有抽象轻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其主张损害
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
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
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
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案例十五:
员工患职业病被解雇2007年7月1日,何某入职某工厂,
从事高粉尘工作;2009年5月20日,何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
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2009年7月10日,何某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0月28日,工厂向
何某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告知何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
原岗位工作,并提供三个新的工作岗位供何某选择,让其在两
天内书面回复。2009年10月30日,工厂以何某未按时回复,
不服从工厂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何某解雇。
后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撤
销工厂的开除决定;(2)要求工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问
题: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及工厂将何某
解雇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第一,工厂在无证据证明何某已不适宜继续从
事原工作,也未与何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要求何某调整工作
岗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
须是经合法有效的程序产生的;该规章制度明确具体且符合法
律规定,并已告知全体员工;严重与否取决于员工行为的性质
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本案中,工厂向何某送达
了《工作调整通知书》,要求其调换岗位并于两日内书面回复,
但还未到两日,工厂便以何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
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显然,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三,
何某在工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行为也
不构成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所以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
于非法解除,何某可要求工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操
作建议1、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合法有效的
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员工。2、员
工因工伤残后,用人单位可通过岗位考核机制,对确已不适宜
在原岗位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并
妥善安置,对那些确实据不服从安排,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的员工,应注意收集、留存证据,若以后发生争议时可提供有
力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21:1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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