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
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的部署,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推进社会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
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
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要求
1、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
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
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2、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
纷的民事部分,但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明确的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
者刑事犯罪的;(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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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全的;(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6)当事人
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
诉讼案件;(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3、律师调解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
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
4、律师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
的,不受此限;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
调解的,终止调解;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
调解期限。
5、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中立、保密”
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维护调解结果的
客观性、公正性、可接受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
秘密;要突出“公益性为主、市场化为辅”,推动形成中国特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要注重便捷高效、有机衔接,实现律师
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
优势互补、协作配合。
三、工作模式
1、在区人民法院及各基层法庭统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区
人民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基层法庭建设与律师调解工作室
建设结合起来。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区人民法院应
当依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在立案前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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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立案后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委托律师调解期间,不
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2、在区级和金沙、金新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金新街道
两个社区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上述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
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也可以根据需要与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整
合。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
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律师调解,但应当明确区分
调解主体,事先告知当事人两种调解的区别,由当事人自行选
择。
3、在律师事务所试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从全区符合条件
的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一所,鼓励和支持其组成调解团队,将当事
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
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但在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
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
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
自行选择。
4、在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维权中心
探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区市场监管
局消费者维权中心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先行组织行政调
解;对较为复杂、疑难且行政调解未果的纠纷,可以委派律师调
解工作室予以调解,但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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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应当在上述场所进行,也可以在线视频
网络调解。此外,待区律师协会成立后,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设
立民商事调解中心;其他部门、领域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根
据工作需要和实践探索另行研究决定。
四、资质管理
1、建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制度。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根
据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规定的律师调解资质条件,确定全区律
师调解员和试点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区律师执业人数及调解工作
实际,可适当放宽执业年限、从业人数等要求。
2、建立律师调解员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区司法局负责收集律
师调解员基本信息,建立和编印名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各
单位均应在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
人查询和选择。
3、建立律师调解队伍动态调整机制。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
院根据律师调解员的执业诚信状况、调解工作绩效等日常工作表
现,对律师调解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有机调整,并及时公开调整
情况。
五、调解机制
(一)调解启动
1、除试点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承办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案
件外,其他案件启动律师调解机制必须报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并统
筹安排,具体由区司法局公律科扎口管理。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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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调解申请(社区需通过街道提出),经审核同意启动律师调解
机制的,区司法局应当建立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案件,或者存在律师调解员排班限制等问题的,区司法局应
当及时作出回复。
2、区人民法院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适合律师调解案件的审查
甄别,并落实专人与区司法局做好工作对接。在将案卷材料移交
给律师调解工作室时,区人民法院要制作移送清单,并将案件相
关情况录入法院诉外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
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律
师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
3、区、街道(含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律
师调解申请后,应当落实专人审查甄别,并与区司法局做好工作
对接,同时指导当事人提前准备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4、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维权中心或
其他行政机关需要移送律师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后,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相关行政机关将案卷
材料移交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制作移送清单。
(二)调解要求
1、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
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
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明确一名调解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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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
权申请回避:(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2)
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3)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纠
纷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4)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告知当事人后仍
一致同意调解的,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3、接受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
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
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
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等。
4、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
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
事项,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对当事人提交的证
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要用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调解结果
1、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
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
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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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因涉及婚姻关系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2)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
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
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
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将结果告知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或者有关政府部门。(4)试点律师事务所自行接受
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
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2、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
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
登记立案。(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
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
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移
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
有关政府部门。(4)试点律师事务所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
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律师事务所归档。
(四)调解终结
1、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
终结;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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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
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2、调解终结后,律师调解员应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
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并在3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人民
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整理归档。各相
关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3、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
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
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全部或部分负担。
4、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内容,债权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5、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
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
无争议事实举证。
六、经费保障
1、设立律师调解室的相关经费,以及律师调解案件所需的经
费补贴,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的数量、质量和社
会效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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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原则上可
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收费标准需
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在收
取当事人的调解费后,不得再领取政府的个案奖补。
3、区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对当事人达成
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免收诉讼费;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的,可以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基础上,酌情减少部分
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有明显恶意导
致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
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七、组织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人民法院要研究完善相关制
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成效,指
导和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要提供必要的
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并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化解。
2、加强队伍管理。区司法局、人民法院要研究制订律师调解
员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形成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
制,并通过物质或精神奖励推动律师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体现
社会价值。要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
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建设高水平的律师调解员队伍。
3、加强责任追究。对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
泄露当事人隐私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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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依法依规给予
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4、加强学习宣传。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熟悉掌握律
师调解工作机制,同时积极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
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
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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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7 21:5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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