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更新时间:2025-12-14 06:56: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中国银行贷款合同)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

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的部署,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推进社会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

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

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要求

1、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

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

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2、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

纷的民事部分,但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明确的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

者刑事犯罪的;(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

第1页共10页

产保全的;(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6)当事人

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

诉讼案件;(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3、律师调解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

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

4、律师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

的,不受此限;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

调解的,终止调解;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

调解期限。

5、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中立、保密”

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维护调解结果的

客观性、公正性、可接受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

秘密;要突出“公益性为主、市场化为辅”,推动形成中国特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要注重便捷高效、有机衔接,实现律师

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

优势互补、协作配合。

三、工作模式

1、在区人民法院及各基层法庭统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区

人民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基层法庭建设与律师调解工作室

建设结合起来。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区人民法院应

当依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在立案前委派

第2页共10页

或立案后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委托律师调解期间,不

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2、在区级和金沙、金新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金新街道

两个社区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上述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

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也可以根据需要与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整

合。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

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律师调解,但应当明确区分

调解主体,事先告知当事人两种调解的区别,由当事人自行选

择。

3、在律师事务所试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从全区符合条件

的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一所,鼓励和支持其组成调解团队,将当事

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

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但在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

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

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

自行选择。

4、在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维权中心

探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区市场监管

局消费者维权中心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先行组织行政调

解;对较为复杂、疑难且行政调解未果的纠纷,可以委派律师调

解工作室予以调解,但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3页共10页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应当在上述场所进行,也可以在线视频

网络调解。此外,待区律师协会成立后,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设

立民商事调解中心;其他部门、领域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根

据工作需要和实践探索另行研究决定。

四、资质管理

1、建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制度。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根

据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规定的律师调解资质条件,确定全区律

师调解员和试点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区律师执业人数及调解工作

实际,可适当放宽执业年限、从业人数等要求。

2、建立律师调解员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区司法局负责收集律

师调解员基本信息,建立和编印名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各

单位均应在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

人查询和选择。

3、建立律师调解队伍动态调整机制。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

院根据律师调解员的执业诚信状况、调解工作绩效等日常工作表

现,对律师调解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有机调整,并及时公开调整

情况。

五、调解机制

(一)调解启动

1、除试点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承办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的案

件外,其他案件启动律师调解机制必须报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并统

筹安排,具体由区司法局公律科扎口管理。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律

第4页共10页

师调解申请(社区需通过街道提出),经审核同意启动律师调解

机制的,区司法局应当建立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案件,或者存在律师调解员排班限制等问题的,区司法局应

当及时作出回复。

2、区人民法院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适合律师调解案件的审查

甄别,并落实专人与区司法局做好工作对接。在将案卷材料移交

给律师调解工作室时,区人民法院要制作移送清单,并将案件相

关情况录入法院诉外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

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律

师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

3、区、街道(含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律

师调解申请后,应当落实专人审查甄别,并与区司法局做好工作

对接,同时指导当事人提前准备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4、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维权中心或

其他行政机关需要移送律师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后,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相关行政机关将案卷

材料移交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制作移送清单。

(二)调解要求

1、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

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

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明确一名调解员主持。

第5页共10页

2、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

权申请回避:(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2)

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3)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纠

纷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4)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告知当事人后仍

一致同意调解的,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3、接受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

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

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

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等。

4、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

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

事项,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对当事人提交的证

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要用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调解结果

1、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

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

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

第6页共10页

力;因涉及婚姻关系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2)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

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

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

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将结果告知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或者有关政府部门。(4)试点律师事务所自行接受

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

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2、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

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

登记立案。(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

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

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移

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

有关政府部门。(4)试点律师事务所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

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律师事务所归档。

(四)调解终结

1、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

终结;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

第7页共10页

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

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2、调解终结后,律师调解员应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

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并在3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人民

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整理归档。各相

关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3、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

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

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全部或部分负担。

4、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内容,债权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5、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

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

无争议事实举证。

六、经费保障

1、设立律师调解室的相关经费,以及律师调解案件所需的经

费补贴,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的数量、质量和社

会效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第8页共10页

2、试点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原则上可

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收费标准需

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在收

取当事人的调解费后,不得再领取政府的个案奖补。

3、区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对当事人达成

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免收诉讼费;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的,可以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基础上,酌情减少部分

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有明显恶意导

致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

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七、组织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人民法院要研究完善相关制

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成效,指

导和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要提供必要的

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并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化解。

2、加强队伍管理。区司法局、人民法院要研究制订律师调解

员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形成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

制,并通过物质或精神奖励推动律师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体现

社会价值。要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

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建设高水平的律师调解员队伍。

3、加强责任追究。对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

泄露当事人隐私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第9页共10页

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依法依规给予

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4、加强学习宣传。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熟悉掌握律

师调解工作机制,同时积极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

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

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第10页共10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21:5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20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