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12 08:18: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一九八六)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

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

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

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

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

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

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

师事务所。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

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

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

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

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

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

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

(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

(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

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

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

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

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的,应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业务单位负责

人及分管副总裁同意后,由集团法务部会同业务单位拟订选聘方案,

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法务部根据选聘方案,会同审计部、监察部从律师库

中甄选三家以上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

招标。因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批准除外。

第十三条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单一外聘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不得超过一年,如需外聘

律师继续提供服务,应由集团法务部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并参照各

业务单位意见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法务部通过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事务合同

来确定外聘律师的职责、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集团法务部联系和安排,相关业务

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和外聘律师沟通和交流,但应及时将工作情

况通报集团法务部,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不得对外出具书面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集团法务部通过建立例会形式定期对外聘律师参与公司

的法务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同时,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进

行不定期方式和外聘律师进行沟通、交流、指导和督促。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考核

第十八条集团法务部及业务单位应建立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

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

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业务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向集团法务部报送当月委托外聘

律师服务的登记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根据以下标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督

促、考核:

(一)勤勉尽职程度;

(二)工作效率;

(三)提供法律服务效果;

(四)对委托事项精通程度;

(五)对公司的忠实程度;

(六)提交交办资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集团法务部依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对外聘律师的信

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并向外聘律师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促进外聘律师工作的完善。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及决定

聘用费用的标准。

第六章外聘律师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对公司交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和有关文

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存档,并于聘期或项目结束前及时向集团法务部

交付。

第二十三条业务单位每月底前向集团法务部提供外聘律师日常管

理台账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集团法务部应会同业务单位对外聘律师完成的项目的

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

究制。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給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未及时采取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开除的处分,视情节轻重

给予1000-10000元的,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挽

回或避免公司损失的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00:0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235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