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5-12-19 08:33: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追溯的意思)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

作用

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

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

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

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

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

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

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

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

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

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

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

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

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

“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

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

将辩护士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

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

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

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

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

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

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

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

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

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

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过诉讼维护

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

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

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

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

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

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

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

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

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

《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

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

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

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

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

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

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

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

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

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

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

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

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

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

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

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

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

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律师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配合表现在,律

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现代司法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

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

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度在配合

司法作成裁判、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表

现在两方面

律师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的作用。从程

序上公正来看,裁判的正确只有通过公正的

程序才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

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

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

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

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

公正的程序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的裁判结果

是正确的。这是不能缺乏律师制度的。我国

几千年来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因此程序制度

极不发达且不合理。尤其是在刑事案审判中,

因历代封建专统治者提倡和容忍使用酷刑

来榨取口供,以至经常发生屈打成招、含冤

致死、乱攀乱供现象。诉讼完全采用纠问式

方式。这也极易导致裁判官的恣意妄为。尽

管历代统治者希望通过制定完备的成文法,

或者以例补法及通过建立惩治贪官及不负

责任等措施来实现裁判公正,但因为没有公

正的诉讼程序制度,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此种

裁判结果很难保证公正性,而造成这一现象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律师制度的结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和

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民事诉

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方式的改革,

都在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迈出了坚实的步

伐。然而各种程序,如庭审方式的对抗制、

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当庭质证、注重辩

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审判公开等都

离不开律师的参入,换言之,在设计这些制

度,就必须要考虑到律师的作用,如果律师

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不能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很难设想这些程序的适用会是什么样

的结果,即使能够适用,它也会与立法者的

初衷大相经庭。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需

要引入对抗制,而采用对抗制的前提是具有

一套完备的律师制度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律师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重要。如果没有

律师参与诉讼,则在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水

平仍然十分底下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实现诉

讼的程序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对抗制……所

以,我认为现代诉讼程序制度是与律师制度

绝对不可以分开的。

律师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的作用。从实

体的正义来看,要确保实体正义,必须要做

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什么是以

事实为根据的内含?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说

要通过审判、发现真实。然而如何才能发现

真实呢?长期以来,我们强调通过法官在诉

讼中的作用,认为发现真实只是法官的任务。

无论是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我

们都注重法官职权的作用,要求法官亲自调

查、取证,确保事实的真实性,而对当事人

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并不十分信任,但实践

证明这一方式并不是发现真实的恰当的方

法。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第一,法官不能

保持中立的角且容易先入为主。刑事案件

来说,法官在庭审中常常通过讯问被告人,

出示证据,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法官

早已通过事前调查、阅卷等方式而确定被告

有罪就会将其形成定局的观点强加给当事

人,造成法官与当事人一方的对抗。正如许

多法官所指出的,这种使法官成为矛盾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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