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受年休假规定_职工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
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
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
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
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
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
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
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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