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些休假规定:
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
二、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
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探亲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我国从1958年实
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
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
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
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
程假。
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
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
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
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
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
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四、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
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
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
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
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
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
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
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
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
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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