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带薪年休假规定

更新时间:2025-12-12 05:56: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5日发
(作者:南京普法网)

2020带薪年休假规定

20xx带薪年休假如何规定?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20xx带薪年休假

规定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谁都有带薪年休假吗?

带薪年休假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

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

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哪些人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带薪年休假可以休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如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

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公司不让职工休年假,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

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5、如何处理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

首先,明确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时效。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不属于

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福利待遇争议,其仲裁时效应为1年。劳动者要

求年休假工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备享受年休假资格却没有

享受之日(从应享受的年休假最后1天)起1年内申请仲裁。

其次,准确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但是在一个年度内,劳动者到

新单位工作,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

位剩余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计算好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

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

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

6、辞职未休假能否要求补偿?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

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

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ivide;365天)×职工

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7、带薪年休假可以出售或转让吗?

一般认为,带薪休假不可以出卖、转让。

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职工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

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

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职工,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

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

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8、农民工有带薪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

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

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

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所以,农民工也是职工,同样可以享

受带薪年休假。

相关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

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

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

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

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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