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休假原则上应当本年度休完,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员工因本
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公司不另外
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若有特殊原因,本年度休不完,需要
跨年度休息的,应向公司书面申请,但最迟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的
3月31日,否则视作作废处理。
3.4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尚有未休年休假的,
公司可先安排该员工休完年休假,再办理离职手续。
4、年休假的计算方法7~33%n.P.U:{3w9
年休假以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
4.1正常情况下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为: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计算出的数据取整。例:
小李于2009年7月毕业,2009年8月5日入职我公司,他需
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到2010年8月5日才开始享受年休假,
且2010年年休假计算如下:
=2.04
小李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
4.2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计算方法
为: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
数,计算出的数据取整。
(注: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
再扣回。)
四、解释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不符的,
以法律政策为准。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7日生效。
制订:人力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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