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决策,实现工资共决的有效途径是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年假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年假工资计算方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
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
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
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
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
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
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
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
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带薪年休假报酬的计算公式
第一步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第二步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带新年休假计算报
酬的天数取整数天数
第三步带新年休假报酬=带薪年休假取整数后的天数×(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75天)
例如一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为11年,与单位于2008年12月1日终止劳动合
同,终止劳动合同前每月工资为3000元。
1、(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35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10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0天=带薪年休假天数18天
2、折算后计算劳动报酬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9天
3、带薪年休假取整数后的天数9天×(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275天)=
带新年休假报酬12438元
三、新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单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职工,该职工参加工作有5年。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122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5天=带薪年休假天数67天
折算后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为1天。
四、单位当年不安排待薪年休假支付的劳动报酬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
休假工资报酬。
五、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
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
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
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
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六、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怎么处理年休假工资纠纷
首先,明确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时效。
带薪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
酬,实际上是一种由于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单位支付
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
福利待遇争议,其仲裁时效应为1年。劳动者要求年休假工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具备享受年休假资格却没有享受之日(从应享受的年休假最后1天)起1年
内申请仲裁。
本文发布于:2022-07-25 02:21: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51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