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原则和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19 14:42: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成瘾可以不适用)

论诚信原则和劳动关系

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对如何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实现诚信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信原则

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在建设

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

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

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同志在2002年初到中国政法大学视

察时也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三大支柱:一是法律

制度,二是诚信体系,三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诚信原则目前在我国受到

前所未有的重视,各行各业都在谈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指法律

关系的主体在参加各种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

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

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各项法律原则中,诚信原则可以说既是法

律的要求,更多地则包含了道德的要求。人们呼唤诚信,因为我国的市

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

正常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应普遍遵守的道德规则。

而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过程中如何贯彻执行诚信原则,也成为人

们关注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协调需要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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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过去那种以国家为主体,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被动服从的相对单一、静止的劳动行政关系转变为以劳动

合同为基础的多元化、动态化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成为劳动关系中各自独立的主体,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

者和经营者,是利润的追逐者,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市场竞争中最基

本、最主要的主体,为企业的生存,企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相应地享

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劳动用工权、劳动管理权、工资分配权等;而劳动

者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基本竞争主体,相应地享有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

劳动者也在追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与隶属性

的本质特征凸现出来,在这种框架下,劳动关系不再是静止、波澜不惊

的。

市场经济实行以来,我国已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即国家

确定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确认

双方具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

合同规范集体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劳动争议处理

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等一系列协调机制。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

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法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

挥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以调整劳动关系。

但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劳动法律的不健全,劳

动执法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的现象的存在,资本

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不可避免的侵蚀劳动者利益,加入WTO后对我国就

业的影响,在新型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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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说,在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比

比皆是,就用人单位一方而言,用人单位压低劳动力成本,使劳动者所

获劳动报酬与其实际付出不符;拖欠工资严重;拒为劳动者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任意降低或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为劳动者提

供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繁;今年以来

我国大小煤矿事故不断,人身伤亡事故严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

制度,侵蚀劳动者利益;甚至出现打骂、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

自由、强迫劳动的现象。就劳动者一方而言,也出现不辞而别,“跳槽”

频繁,盗窃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甚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现象。就整个劳动领域而言,失业现象加剧,我国劳动争议每年都呈

上升趋势,一些地区出现罢工、上访、静坐等。可以说我国目前劳动

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是前所未有的。

事实证明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要保障法律的实施,除需要法律的

强制手段外,还需要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

一种对劳动法律文化的认同,劳动法的完善、劳动法的权威的确立,

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能只停留在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当

事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与制约,更重要的应强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

对劳动法的内在心理的认同,对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认同,对忠

实履行集体合同、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同,对合法劳动规则的认同,

尤其需要强调诚信义务和诚信责任。诚信是行为规则,也是一种文化

和道德。这样才能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觉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

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做到这一点当然应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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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也需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实行市场

经济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向契约化、规范化发展。劳动合同成为

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作为一种契约关系,虽与一般民事合

同有较大区别,如劳动合同主体特定、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国家意志允许范围内的双方当事

人的意志,但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即主体合法,双

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规

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劳动

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共性。一方面,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双

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

独立性决定了双方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通过劳动合同在相对平等的

基础上确立、变更劳动关系,这是在遵守劳动法律的前提下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自我协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虽是以契

约形式建立的,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但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事实

上不平等的本质。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用人

单位不遵守诚信原则,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

就很难做到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平等。因此,在自我协调的过程中须强

调诚信原则,因为任何一方的欺诈、不如实提供信息或罔顾他方利益

等都将破坏平等,破坏公平。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或劳动

者的有些行为不一定违反劳动法,但却是违反道德的,如:用人单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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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在招用职工时,搞性别、年龄、学历、

户籍、容貌的歧视;肆意压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对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使用完其“黄金年龄”

后,拒不与之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等。

而劳动者为实现就业条件上利益的最大化,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的虚

假情况,或掌握技能之后任意“跳槽”等。以上行为依靠劳动法是无

法调整的,须依靠道德的力量予以约束,否则劳动关系就不可能和谐

稳定。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尊重,诚实不欺,用人

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平等待人;劳动者要有自

我意识,克服心理失衡,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荣誉,双方真正建立一

种和谐、互惠的关系,一种平等、信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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