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6期
o.62017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总第221期
Sumo.221
【法学】
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王倩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摘要]德国学界和司法届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作为特殊的雇佣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委托
等其他含有劳务给付因素的法律关系,区分一般的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则在于劳务提供方是否对劳
务受领者有“人格从属性”为了填充人格从属性这一标准,司法界和学术界总结了一系列的具体特征,其中
最为核心的两大特征是雇员融人了雇主的组织、在雇主的指挥下工作。德国劳动法采取雇员、类雇员和自雇
者的三分法,人格独立但经济上有从属性的“类雇员”能够享受部分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在
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对双方主体资质要求过高,而且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又由于缺乏缓冲地带,不能
认定劳动关系就不在劳动法,甚至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之内,所以劳动关系认定引起的矛盾纠纷尤为尖锐。
[关键词]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雇员;类雇员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17)06-0039-10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
系是适用劳动法规范的前提。基于资强劳弱的局面,劳动法往往会对雇员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比如同样是
律师,可以作为授薪律师,在律所的管理和指挥之下“朝九晚五”地工作,拿着固定的工资;也可以与人合伙设
立律师事务所或者自行开业,独立地接受客户委托,自由安排工作时间,获得约定的报酬。前一种律师属于
雇员(Arbeknehmer),可以向律所主张解雇保护、病假工资和带薪年休假等权益;后一种律师则属于自雇者
(Selbstandiger),无法享受这些待遇。雇主(Arbeitgeber)支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合同关系中的对待给付(比如
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金)并无本质差异,真正使劳动关系(Arbeitsverhaltnis)和其他法律关系区分开来
的,是雇员的劳动,而非雇主支付的薪水。①所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理解确定雇员的身份。由
于德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劳动关系,也没有对雇员下定义,认定雇员身份、界定劳动关系的任务只
能由司法界和学术界来完成。②
一、雇佣合同(Dienstvertrag)和其他含有劳务给付因素的法律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雇佣合同。③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六百一十一条,雇佣合同的一方负有提供
[收稿日期]2015-11-25
[作者简介]王倩(191—),女,湖南岳阳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德国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研究》(编号:3CFX104)。
①AbboJunker,GrundkursArbeitsrecht,e,Miinchen:,2004,S.59f.
②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67—74页,该文也涉及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
定标准,但是由于使用的是台湾地区的传来资料,所以较为简略。
③《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出于疏忽没有对劳动合同进行特别规定,后来《德国民法典》几次修订时在“雇佣合同”这一章节增加了一
些仅适用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比如第六百一十三a条,第六百一十九a条和第六百二十二条。虽然立法者尝试另行制定劳动法典,
但是这个任务直到今天也没有完成,所以现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中,纷繁复杂而且缺乏系统性。详见Ul
richPreis,ErfurterKommentarrumArbeitsrecht,e,Miinchen:,2014,§611BGBR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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