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更新时间:2025-12-19 07:08: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7日发
(作者:再生资源利用)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

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

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

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

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

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

难。”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

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

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

为的弥补。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

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

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

领域,当法官们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

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

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

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

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

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

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具体

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

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

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而在个案中,要到

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

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

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

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如税

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

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

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

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

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

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案件中法律

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

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

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原则的

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

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

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

关系。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

史上的行政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

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

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

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

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

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

响。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

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

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

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

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

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

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

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

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

民。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

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

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

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

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

对应的系统局,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

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

政命令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

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

下的人员管理。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

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

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

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

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

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

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

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

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

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

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

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

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

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

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社会经济的

发展变化促使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

展变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逐步推行市

场经济,宪法数次修改,生产资料不再由国

家单一占有,经济上主要实行市场竞争。多

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应运而生,企业之间竞

争日趋激烈,在这些用人单位劳动的劳动者

不能如计划经济时期享有稳定的岗位、稳定

的工资福利,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允许和

城镇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农村的

劳动者转移到城镇就业,劳动力的流动加大。

劳动者无法或者是可以不再依附于局限的

用人单位,经济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

就业空间,当劳动者有权有条件选择自己劳

动力出让的对象时,用人单位已无法用以往

的行政管理方式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

行划分,双方呈现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

在平等主体之间要进行某种转让或交易,为

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选择只能是也

只会是协议,也只有合同才能承担起这一职

能。前些年,全社会大力推行全员合同制,

以合同形式改变之前的行政化管理,以合同

的形式来确认、表达、促成双方的平等。国

家先后用行政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予以了

确认,如1980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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