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主体
(二)客体
(三)行为
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
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二、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现在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在
处理此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
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金,这两种方式都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方式。根据目前的情
况,很多员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经常会面
临胜诉后可能仍然没有办法使劳动关系得到贯彻履行的问题,在此
我们想告诉大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重新解雇员工或者
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第32条
规定的情形的,员工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
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
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待
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
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
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
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了并不代表
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因此就
如本案中讲到的,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
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
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
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
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法律
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
那么员工可以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
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
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
条例第31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
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
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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