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
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
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
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
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
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
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
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
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
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
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
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
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
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
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
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
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
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
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
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
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
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
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
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
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
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劳动关系的现状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
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
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
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
“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
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
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
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
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
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
1、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
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鉴于劳动关系本身特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个案例中的三名自然人均超过法定最低年龄限制,参加劳
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三个公司均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
主体资格。此外,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如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或
者公司不是合法成立,产生的后果是非法用工。
2、适用标准。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
换。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人与雇佣人间之关
系”。这一概念强调了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的结构。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
关系是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
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前述案例二中,高某作为教练员确实提供了
劳动,但是汽车培训部并不向高某支付对价,而是由高某自己收取学员费用后向培
训部缴纳管理费。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在规定
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所谓排他性使用,
就是命令、服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
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三个案例中,秦某的出勤状态不定,该浴室
既不要求秦某遵守上班时间,也不存在秦某接受浴室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高某
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经营风险;至于刘某,公司对其完全没有指
挥管理,刘某只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人的嘱咐。
3、适用限制。这里讨论的劳动关系认定,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系
的个别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
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
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09:1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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