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承揽合同及劳务关系
问: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
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
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
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
被支配关系。
三者的区别从以下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
从管理关系,雇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
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
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做人与承揽人
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
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
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从上可以看出劳务关系是界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
同关系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问:我被某公司聘用后至今已经有15个月,现在公司让我离开,我可以要求公司
补发因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15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最长只能11个
月的双倍工资。
问:打劳动争议官司,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指哪些情况?
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
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
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09:1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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